全國運動訓練教學聯盟關于發布 《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評定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全國運動訓練教學聯盟關于發布
《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評定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承考單位,各考評員和青少年:
為貫徹落實《“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提出的“青少年熟練掌握一項以上體育運動技能”的要求,積極推動青少年體育發展,促進青少年身心全面發展。在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指導下,全國運動訓練教學聯盟(以下簡稱“體教聯盟”)自2018年始開展了《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社會化測評試運行工作。
為了規范《標準》社會化測評工作有序開展,保證測評結果的權威有效,體教聯盟在前期試運行和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標準暫行管理辦法》。該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從等級標準解釋及測評結果用途、等級測評管理機構職責與權限、等級評定規范、考評員資質要求與管理、實施機構要求、等級測評的監督和本辦法的適用周期進行了詳細規定?,F正式發布,請各會員單位、承考單位、考評員和青少年遵照執行!
附件: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評定暫行管理辦法(見下文)
全國運動訓練教學聯盟
2020年6月17日
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評定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青少年體質、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和《“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提出的“青少年熟練掌握一項以上體育運動技能”的要求,全國運動訓練教學聯盟(以下簡稱“體教聯盟”)以國務院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青少年體育活動促進計劃》為指導,組織體育和教育權威專家參與,共同研制了《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標準與測試方法》(以下簡稱“等級”),并取得教育部體衛藝司和部分體育項目協會的認可,通過了上海市質檢部門的團體標準認證。2018年,等級標準通過全國體育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體育行指委”)認證,作為職業教育體育專業技能教學規范。為規范等級標準的普及和推廣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少年運動技能分為四等十二級:入門等級(1-3級)、提高等級(4-6級)、專業等級(7-9級)、精英等級(10-12級)。
第三條 等級評定指標設定原則:入門等級是“從不會到會”的評定;提高等級是“從會到熟練運用”的評定;專業等級是“從熟練運用到專業水準”的評定;精英等級與高水平競技體育對接,不設置評定指標,對應國家體育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通過競賽成績評定。
第四條 等級評定結果根據各級教育部門的需求可用于各級學校學生體育運動技能水平評定;體育教師、教練員、社會體育指導員專項技能水平評定;小升初、中考和高考體育成績參考;用于普通高考體育專業考試、體育單招考試和高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考試參考。
第五條 等級評定結果作為全國中、高職院校體育職業教育體育專項教學成果檢驗標準。
第六條 等級評定結果根據各級體育部門的需求可用于運動員選材、賽事水平分級等。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七條 等級評定工作的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評定。
第八條 體教聯盟、體育行指委在教育部、體育總局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全國范圍內等級評定工作的管理。
第九條 學校、各級體育項目協會和社會體育教育培訓機構等分級負責技能等級評定工作的實施:
---精英等級(10-12級)不做技能評定,獲得體育總局授予“一級運動員”以上稱號的運動員,可以直接申領相應運動技能等級證書。
---高等院校、省級以上體育項目協會可參與專業等級(7-9級)評定的實施;
---高等院校、中專體育運動學校、地市級以上體育項目協會和三星級以上社會體育培訓機構可參與提高等級(4-6級)評定的實施;
---各級學校、各級體育項目協會和社會體育教育培訓機構可參與入門等級(1-3級)評定的實施。
第十條 體教聯盟和體育行指委可以授權其他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等級評定實施。
第三章 等級評定
第十一條 等級評定依據質檢部門審定通過的《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標準與測試方法》進行。
第十二條 青少年參與等級評定秉承自愿的原則,根據自身能力可自愿參與多個項目的評定。
第十三條 青少年以練習、測試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參加等級評定獲得的成績,不授予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青少年首次參與,可根據掌握的體育專項技能,選擇參加相應能力級別的等級評定:其中小學學齡段青少年首次只可以選擇1-3級中任一級別參與評定;小學學齡段以上青少年首次可選擇1-6級中任一級別參與評定。
第十五條 從4級開始,要求被測試者具有一定比賽經歷。申請4-6級測試者需參加過縣級及以上政府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主辦的比賽;申請7-9級的測試須參加過地市級及以上政府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主辦的比賽,或者體教聯盟組織的“青少標準賽”相應級別比賽,或者經體教聯盟和體育行指委認定的其他相應級別比賽。
第十六條 青少年首次評定未通過,將由考評員根據其能力,確定下次參評等級,該等級不高于首次測評的低一個等級。
第十七條 青少年首次評定成績優秀,可申請下一次跳級評定,最多跳過一個等級,跳級申請需經由三名以上考評員評估,并確認簽字。
第十八條 獲得體育總局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的運動員,可以免測申請6級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獲得體育總局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的運動員,可以免測申請7級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
第十九條 青少年通過等級評定后,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將頒發相應等級證書。
第二十條 等級證書由體教聯盟和體育行指委統一設計制作,加蓋認證單位公章。
第四章 考評員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考評員是指經體教聯盟和體育行指委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考評員證書,執行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評定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均可報名參與考評員培訓:
(一)具備體育總局及相關項目協會認證的教練員和裁判員;
(二)持有教師資格證書的大中小學體育教師;
(三)持有體育總局頒發的社會體育指導員證書;
(四)持有體育總局二級及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的人員;
(五)大學??萍耙陨象w育學類專業畢業生;
(六)持有其他體育或教育部門頒布體育專項證書。
第二十三條 經培訓考核合格的考評員將進入考評員庫實行動態管理,如出現違法違紀行為或考評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將取消考評員證書,同時清除出考評員庫。
第二十四條 考評員證書有效期4年,有效期滿后希望繼續從事考評工作的人員,應在有效期內再次參加考評員培訓,證書有效期將從培訓考核合格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五條 考評員連續2年未參與任何考評工作,將取消其考評員資格,如希望繼續從事考評工作,須重新參加培訓考核。
第二十六條 考評員執考期間持證上崗,評定須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條 考評員對所評定的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長期負責,系統查詢中將對應顯示評定考評員的名字,技能等級證書中印有考評員簽名。
第五章 實施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實施機構是經由體教聯盟和體育行職委評估審核合格,組織實施等級評定工作的單位。
第二十九條 學校、各級體育項目協會在人員和硬件滿足的條件下,可直接申請成為等級評定實施機構。
第三十條 社會體育教育培訓機構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成為等級評定實施機構:
(一)為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持有法律和法規所要求的有效許可證、批準文件及任何其他證明文件,以證實單位該項業務活動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當年有效的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證;
(三)機構人員、硬件條件符合《社會體育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細則》三星級以上標準。
第三十一條 申請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等級評定工作的,須符合《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實施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如機構或其主要人員出現違法違紀行為或組織評定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將取消實施機構的資格,并視情況追究機構相應責任。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等級評定工作組織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等級評定工作統一使用“體教聯盟app”的“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管理系統”。
第三十五條 等級評定工作要做好信息公開,及時向社會公開評定標準、評定信息和評定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等級證書(電子證書)和評定過程視頻錄像,將長期保存在平臺中,供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體教聯盟和體育行職委將公布咨詢和申訴渠道,及時受理相關來電、來信和來訪,切實維護青少年的正當權益。
第三十八條 教育部、體育總局相關部門,以及參與等級工作的相關全國項目協會有權監督等級評定的實施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項目等級評定標準原則上從發布之日起算,滿4年將組織修訂一次,特殊情況可以臨時組織修訂。
第四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和國外青少年運動技能等級評定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體教聯盟和體育行指委負責解釋。